全网唯一标准王
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的规定 (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2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)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,严肃 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、财产 安全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 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、发生,依照法律、 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、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 责任的,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 其他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特大火灾事故; (二)特大交通安全事故; (三)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; (四)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; (五)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; (六)锅炉、压力容器、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 故;2(七)其他特大安全事故。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 、 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比照本规 定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,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。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、行政处罚 和民事责任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。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,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。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采取行政措施,对本地区 实施安全监督管理,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、财产安全 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、特大 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。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,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 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 人参加,分析、布置、督促、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 故的工作。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,会议确定的各 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。 第六条 市(地、州)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 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3位、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、采取措施,并 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、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。 第七条 市(地、州)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 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。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 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,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备案。 第八条 市(地、州)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 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 查处;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,责令立即排除;特大安 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,无法保证安全的,责 令暂时停产、停业或者停止使用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对查处 机关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 第九条 市(地、州)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,超出其管辖或者职 责范围的,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 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;情 况紧急的,可以立即采取 包括责令暂时停产、停业在内的 紧急措施,同时报告;有 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 到报告后,应当立即 组织查处。 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 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,必须确保学生安全。 严禁以任何形式、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、易爆、有

pdf文档 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-04-21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8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-04-2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-04-2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-04-21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4-01-01 13:09:07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