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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(1996年6月3日国务院批准  1996年6月14日国 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根据 2011年1月8日《国务院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 )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,保证国 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,提高投资效益,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、快速、健康发展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,是指从下列 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: (一)基础设施、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; (二)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; (三)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 影响的项目; (四)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; (五)其他骨干项目。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,根据国家产业政 策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,实行突出重点、 量力而行、留有余地、防止资金分散、保证投资落实和资2金供应的原则。 第四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。 第五条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 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(公司),按照本办 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,对本地区、本 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,每年可以向国务院计划 主管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。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,应当征求国务院有 关主管部门的意见,进行综合平衡,在所申请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批准后,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;在所申 请项目批准开工后,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。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确定后, 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。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 划主管部门,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,安 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。 第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,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 制;国家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、筹资、 建设、生产经营、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,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、建设工期、工3程质量、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。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、组织机构,依照《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八条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 同,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、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、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,应当按照项目的建 设进度,保证拨付建设资金。 第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,各有关 银行和部门应当优先安排。 第十条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 划主管部门,在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 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,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 程中的特殊需要。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、截留国家重点 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设备储备资金。 第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 地有关的协调工作,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。土地管理部 门应当依法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。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 体工程的设计、施工 、 监理、设备采购,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 招标,择 优选定中标单位;但是,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 议标、邀请 招标的除外。

.pdf文档 法律法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-01-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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